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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》修订发布

进一步加强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,5月14日,国家药监局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新修订的《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》,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。1987年发布的《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(试行)》同时废止。《办法》包括总则、标准管理、生产使用管理、监督管理、附则5章30条。其所称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,是指被本··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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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 2024-08